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 告 陳建彰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