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2號聲 請 人 許明全代 理 人 鄭嘉欣律師相 對 人 金豐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