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3號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