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4號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