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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趙亭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