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2號聲 請 人 吳家萍相 對 人 黃豐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2號聲 請 人 吳家萍相 對 人 黃豐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