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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5號原 告 董善政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被 告 御山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饒洧瑄被 告 丘念通

簡秋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計算式:24,500,000+500,000=25,000,000】、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1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其金額高者即25,000,000元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