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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4號原 告 陳秀寸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被 告 湯淑紅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600元,是本件訴訟標價額的核定為1,6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