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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9號原 告 游勝義被 告 游銘鈿

游辰億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游銘鈿、游辰億於民國112年8月27日被選任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第三屆管理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上開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