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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4號原 告 劉于婷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崇文律師即林煌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