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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4號原 告 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垂馨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捷運都會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76,1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