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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0號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相 對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