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林宇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