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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輝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