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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9號聲 請 人 羅來劼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康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