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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6號原 告 黃振致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黃振隆、黃振裕、黃育任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上同段4820建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街000號2樓之5建物、及同段97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本件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自應以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地於000年00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逾期未補,即由本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