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文亮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文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24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