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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劉接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