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起維物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可渝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