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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空軍第十一基地勤務大隊法定代理人 童子郡被 告 全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罰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6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罰款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