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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鄭鴻威律師即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