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陳盧秋芬被 告 盧林玉汝
周佳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建物(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依附表一所載之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棟之4樓房地最近月份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11萬元,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000萬5,600元(計算式:110,000元/㎡×房屋面積90.96㎡=10,005,600)。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所有權之權利範圍為1/4,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1,400元(計算式:10,005,600×1/4=2,501,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