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陳翔泰被 告 賴怡芳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