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3號聲請人 張偉裕代理人 鍾瑞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惠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3號聲請人 張偉裕代理人 鍾瑞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惠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