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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7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上列原告與被告白軒羽、顏裕勛、張景翔、張良吉、曾湘蓮、簡祥倫、簡俊明、葉偵貞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又起訴狀上載訴訟代理人卻未附具委任狀,亦請一併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