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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