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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郭文良

郭林花子郭錦揚郭木林

郭騰清(原名郭明哲)

郭上毅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聖王公兼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郭宜勝

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

郭錦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郭錦昌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登記原因為判決移轉,所為之全部登記均予以塗銷。㈡被告郭根在應將除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為之登記外,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2月9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就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郭宜勝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9月16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郭坤地、郭宜勝、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等六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1年9月11日、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祭祀公業聖王公就系爭不動產,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1年9月11日、收件字號為101年板祭字第000050號、登記原因為共有型態變更所為之全部登記,應將分別共有人變更為原告等六人及被告郭坤地、郭宜勝、郭炳俊、郭森富、郭玟男、郭根在、郭錦昌等七人,且權利範圍各為13分之1。」等語。原告雖以一訴主張前開5項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等6人與被告等7人回復為分別共有型態,經濟上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62,1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肆仟參佰零陸萬貳仟壹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016元(參拾玖萬壹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編號 不動產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5,000元 68 全部 土地面積68㎡×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1=12,580,000元。 2 同上小段140-8地號土地 185,000元 123 1/5 土地面積123㎡×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5=4,551,000元。 3 同上小段140-9地號土地 185,000元 53 全部 土地面積53㎡×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1=9,805,000元。 4 同上小段140-11地號土地 185,000元 2 13/30 土地面積2㎡×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3/30=160,333元。 5 同上小段259地號土地 185,000元 4,068 1308/100000 土地面積4,068㎡×公告土地現值185,000元/㎡×權利範圍1308/100000=9,843,746元。 6 同上小段551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 86.7(層次面積76.92+陽台面積9.78=86.7) 全部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86.7平方公尺-坐落基地價值即土地面積為123㎡×185,000元/㎡×權利範圍1/5=4,719,397元。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7 同上小段1262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 105.18(層次面積98.63+陽台面積5.34+雨遮面積1.21=105.18) 全部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106,925元/平方公尺×105.18平方公尺-坐落基地價值即土地面積為4,068㎡×185,000元/㎡×權利範圍1308/100000=1,402,625元。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合計:43,062,101元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