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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郭文良

郭林花子郭錦揚郭木林

郭騰清(原名郭明哲)

郭上毅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聖王公等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4,8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944元(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