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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1號抗 告 人 陳美君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廖培宏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所為命繳納裁判費裁定中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34,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992元。」部分應予廢棄,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17,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僅有二分之一,故不應以系爭房地之全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等語。

二、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7,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區 ○○ ○ 00 2,604.53㎡ 20000分之47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1 8087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12層鋼筋混凝土造 12層:143.30 陽臺:10.97 雨遮:2.00 全部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