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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余清遠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德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54元(計算式:674,262+321,492=995,7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