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0號聲 請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化部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796,839元,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