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歐陽宇莉被 告 廖遠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8,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34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