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被 告 張晉維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