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智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被 告 易亭龍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