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天佛禪寺法定代理人 印良被 告 林明樺
楊明鐘蔡淑華陳志平林振池楊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林明樺、楊明鐘、蔡淑華、陳志平、林振池、楊彩玲等6人之信徒資格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新臺幣1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