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達國實業即陳昭男被 告 新北市○○區○○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500元(含履約保證金58萬元、罰金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之附件並未提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