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工程行、王進榮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573元(誤繕為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