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簡安宏訴訟代理人 王品云律師
鍾佩君律師張凱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毓慧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萬7,96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萬8,418元,核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