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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簡金安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湘林興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