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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2號聲 請 人 陳瓊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杰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