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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5號聲 請 人 楊青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德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