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林俊廷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張志全律師蔡瑋軒律師被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