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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張政通被 告 簡辰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萬通當鋪(統一編號:00000000)之實際出資設立者,被告僅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萬通當鋪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及當鋪業許可證,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因此,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係因為財產權而起訴,乃是對於萬通當鋪之財產權利有所主張,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變更董事及負責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