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王肇源被 告 元錠貿易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妍翎被 告 董治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