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張竹軒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被 告 陳淑玲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