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8號聲 請 人 劉素真相 對 人 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怡如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