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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5號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被 告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光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萬8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38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萬3363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