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陳昶彥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陳鴻模
陳子敬陳阿春王勝弘王勝永王帝崴王冠文王鈴雅王語嫣王燦根林德重林駿侃
林達隆林秀容王秀菊簡文輝簡谷霖簡群德簡嘉蓉(原姓名:簡華毅)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路00號16樓之4楊東洲楊忠洲陳楊梅薰李思賢李思範李珍儀楊吟香楊素蘭
陳世民陳正松陳耀琩陳善高陳素貞王陳滿玉
陳天賜陳義明陳麗玉林昭成林芳君林聰榮林聰輝林秀娥
林義欽(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妤(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王碧鳳(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進明(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月(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