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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 告 陳昶彥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陳鴻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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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欽(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妤(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王碧鳳(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進明(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月(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