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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更二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原 告 景龍江

景寶猜(追加原告)

景寶珠(追加原告)

景寶珍(追加原告)

杜龍雲(追加原告)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被 告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追加 被告 鄭添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事件,就趙寶青是否有繼承權存在一事,業據其與原告景龍江等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家事事件訴訟中,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係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