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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18號抗 告 人 秦語喬相 對 人 楊崇鑫

楊瑞璋王婷婷

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抗告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3-12-12